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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王耀霆

  • 原告
    洪世雄陳寘婷林鑫穗
  • 被告
    振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洪世雄 陳寘婷 林鑫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振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鑫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鑫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鑫雄」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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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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