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訴訟代理人
- 周明嘉
- 訴訟代理人
- 蘇慧玟
- 相對人
- 陳子堅
陳文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而現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堅、陳文蕙(下合稱相對人等)之合法債權人。相對人等至民國109 年3月20日止所積欠之本金已達新臺幣(下同)3,639,111 元,且尚有利息及違約金未計入。相對人等至今仍不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而相對人等持有如附表1 、2 所示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依照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破產,以維持聲請人之債權權益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取得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乙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5417 號、102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回證等件為證(見本院破字卷一第17至53頁);且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函覆本院之資料,顯示相對人等除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外,尚積欠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之債務,此有該中心109 年6 月17日金徵(業)字第1090005356號函及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各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03 至219 頁;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備註欄)。而相對人等於107 年度之所得均為0 元,財產則有如附表1 、2 各編號所示,有相對人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61 至263 頁),是相對人等負債高於資產,其所有資產確已不足清償其所負欠債務乙節,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等有如附表1 、2 所示之資產,應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等節。惟查:
⒈陳子堅、陳文蕙名下確有分別如附表1 編號3 、4 、附表2編號4 至6 所示之財產及如聲請人所主張價值,有附表1 、附表2 該等編號備註欄所示之事證可參,合先敘明。
⒉而陳子堅名下雖原有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財產,惟經上威鑑價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陳子堅於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之450,000 股權之鑑定公平價值為108,000 元,有該公司109 年12月10日股權及動產價值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3704 號卷第461 頁、第495 頁)。而聲請人於另案執行事件中聲請對該等股權強制執行,嗣撤回其中300,000 股之強制執行,僅就剩餘150,000 股繼續執行,拍賣結果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底價36,000元承受,有聲請人110 年3 月22日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 月29日雄院和109 司執破字第13704 號函及通知、動產拍賣筆錄、110 年4 月23日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破字卷第627 、637 至639 、645 、667 至669 、693 頁)。是陳子堅就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財產僅餘300,000 股,且依據上開鑑價之結果依比例計算,顯然該等剩餘股權之價值僅約72,000元(計算式:108,000 ÷450,000 ×300,000=72,000)。又陳子堅雖為附表1 編號2 所示之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社之負責人,且出資額200,000 元(參見附表1 編號2 備註欄),然查該雜誌社並非係上市、上櫃公司,亦無客觀之交易價值足供認定,則他人是否會有購買意願而得認具有變現價值,已堪存疑,因此,此部分自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從而,陳子堅目前之財產僅有276,361 元(計算式:72,000+14,011+190, 350=276,361 )。
⒊另陳文蕙就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之財產,聲請人於另案執行事件中聲請對該等股權強制執行,拍賣結果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底價132,000 元承受,有聲請人110 年3 月22日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10 年3 月29日雄院和109 司執破字第13704 號函、動產拍賣筆錄、110 年4 月23日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破字卷第627 、637 至639 、667至669 、693 頁)。據此堪認陳文蕙目前已無此部分之財產。而陳文蕙雖為附表2 編號2 所示之高雄日報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且出資額為500,000 元(參見附表2 編號2 備註欄),然查該公司業於91年8 月19日停業,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考(參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67 頁),自難認有何盈餘或具有市場交易價值,而得以變現利用。準此,此部分自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再陳文蕙名下雖有附表2 編號3 所示之車輛,但該車輛出廠期間距今已14年許,客觀上亦難認該車經折舊後尚有財產價值,亦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從而,陳文蕙目前之財產僅有627,329 元(計算式:123,719 +203,610+300,000=627,329 )。
⒋再參照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通常約需50,000至100,000 元。另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相對人若經宣告破產院後,依破產法第95條第2 項規定,其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參考衛生福利部公佈高雄市110 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每月13,341元(見本院破字卷二第110 頁),以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 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 年始能終結,是本件如以2 年計算,財團費用至少需要370,184 至420,184 元(計算式:破產管理人報酬〈50,000至100,000 元〉+相對人之必要生活費13,341元×12個月×2 年=370,184 至420,184元)。而前述陳子堅破產財團之財產總計276,361 元,其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裁定宣告陳子堅破產,聲請人亦無法藉由破產程序獲得任何清償,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相對人之債務,依前揭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規定及裁定意旨,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另陳文蕙之破產財團總計627,329 元,比前述財團費用僅多出207,145 至257,145 元。惟衡量宣告破產後尚需選任破產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等冗長之破產程序,且其中仍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而需耗費相當大的社會成本,實不符比例原則。復參以抗告人本即有執行名義,且於本件聲請時同時對相對人等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若發現相對人有財產,自可以較少之花費聲請強制執行而獲得滿足,進行破產程序對於聲請人亦未必較為有利,是綜上以觀,仍應認就陳文蕙部分亦無宣告破執產之實益及必要。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等破產,並無實益及不符合比例原則,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陳子堅之財產 ┌──┬──────────┬────────┬─────────┐ │編號│財產名稱 │聲請人主張之價值│ 備註 │ ├──┼──────────┼────────┼─────────┤ │ 1 │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元 │參見稅務電子閘門財│ │ │ │(450,000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 │ │本院破字卷一第263 │ │ │ │ │頁;業經聲請人聲請│ │ │ │ │強制執行後,僅餘30│ │ │ │ │0,000 股,價值僅約│ │ │ │ │72,000元。 │ ├──┼──────────┼────────┼─────────┤ │ 2 │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社 │200,000元 │參見經濟部商工登記│ │ │ │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 │本院破字卷一第265 │ │ │ │ │頁。 │ │ │ │ │無從列入破產財團。│ ├──┼──────────┼────────┼─────────┤ │ 3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14,011元 │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 │ │公司保單 │ │份有限公司109 年8 │ │ │ │ │月日全球壽(客)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本院破字卷一第289 │ │ │ │ │至291 頁。 │ ├──┼──────────┼────────┼─────────┤ │ 4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190,350元 │參見國際康健人壽保│ │ │有限公司保單(2 張) │ │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 │ │ │ │年5 月21日康健(保│ │ │ │ │)字第10900055200 │ │ │ │ │號函,本院破字卷一│ │ │ │ │第179頁。 │ └──┴──────────┴────────┴─────────┘ 附表2 :陳文蕙之財產 ┌──┬───────────┬──────┬──────────┐ │編號│財產名稱 │聲請人主張之│備註 │ │ │ │價值 │ │ ├──┼───────────┼──────┼──────────┤ │ 1 │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 │5,500,000元 │業經另案執行完畢,已│ │ │ │(550,000股) │無任何股權。 │ ├──┼───────────┼──────┼──────────┤ │ 2 │高雄日報有限公司 │500,000元 │參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 │ │ │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 │ │ │ │破字卷一第267 至269 │ │ │ │ │頁。 │ │ │ │ │已停業,無從列入破產│ │ │ │ │財團。 │ ├──┼───────────┼──────┼──────────┤ │ 3 │福特六和1598cc │1輛 │2007年出廠。參見陳文│ │ │ │ │蕙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 │ │ │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 │ │ │ │破字卷一第263頁。 │ ├──┼───────────┼──────┼──────────┤ │ 4 │中國人壽保險股有限公司│123,719元 │參見中國人壽保險股有│ │ │保單 │ │限公司109 年8 月7日 │ │ │ │ │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 │ │ │ │35號函,本院破字卷一│ │ │ │ │第293 至295 頁。 │ ├──┼───────────┼──────┼──────────┤ │ 5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203,610元 │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 │司保單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6 │ │ │ │ │日全球壽(客)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本院│ │ │ │ │破字卷一第289 至291 │ │ │ │ │頁。 │ ├──┼───────────┼──────┼──────────┤ │ 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300,000元 │參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 │司保單(被保險人) │ │有限公司110 年6 月22│ │ │ │ │日國壽字第1100060882│ │ │ │ │號函,本院破字卷二第│ │ │ │ │103至105頁。 │ └──┴───────────┴──────┴──────────┘ 附表3:陳子堅、陳文蕙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 │編號│陳子堅之債權人│債權金額 │備註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11,170,666元│參見本院破字卷│ │ │份有限公司 │ │二第55頁 │ ├──┼───────┼──────┼───────┤ │ 2 │高雄銀行股份有│5,378,382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限公司 │ │二第65、69頁 │ └──┴───────┴──────┴───────┘ ┌──┬───────┬──────┬───────┐ │編號│陳文蕙之債權人│債權 │備註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62,413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81頁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21,857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33頁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38,417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份有限公司 │ │二第43頁 │ ├──┼───────┼──────┼───────┤ │ 4 │花旗(台灣)商│5,265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業銀行股份有限│ │二第77頁 │ │ │公司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 │66,781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 │ │二第53頁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49,248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份有限公司 │ │二第39頁 │ └──┴───────┴──────┴───────┘ ┌────────────┬─────────┐ │陳子堅、陳文蕙共同債權人│債權 │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本金3,639,111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