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錞蓁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本院已於109 年2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