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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1號

聲請人
曇紫會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㈠曇紫會館餐飲有限公司(下稱曇紫公司)目前尚有現金新臺幣(下同)542,331 元之證明。

㈡曇紫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㈢曇紫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㈣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OOO對曇紫公司有75萬元之債權證明,並註明各債權人迄今之清償或執行情形。

㈤曇紫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㈥曇紫公司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種類如股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或不動產、投資等等?若有,則詳述之。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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