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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1號

聲請人
曇紫會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曇紫會館餐飲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並未提出或陳明必要文件及事項(詳如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8日裁定所示),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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