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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淑珍楊儭華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許瑞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友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有表明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語,未具體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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