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李維仁
- 原告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訴訟代理人 邱汶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仕興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