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
- 原告
-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仁
- 訴訟代理人
- 邱汶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