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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告
宇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弘

原告與被告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0,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

裁判費9,999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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