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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被告
立宥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孟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023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4,240,000元【計算式:日圓300,000,000 元×0.2808(訴訟繫屬日民國109 年8 月3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4,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3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2,8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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