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 原告
-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斌
- 被告
- 立宥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023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4,240,000元【計算式:日圓300,000,000 元×0.2808(訴訟繫屬日民國109 年8 月3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4,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3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2,8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