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0號
- 原告
- 劉美英
- 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律師
葉永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徐少東、台灣東哥事業有限
公司、高如英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0號
葉永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徐少東、台灣東哥事業有限
公司、高如英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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