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 原告
- 永智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被告
- 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蘇貽稜
- 被告
- 黃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三、五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2、之3建物及其地下室編號B2-023、B2-024號停車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建物及車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四、五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9,900元(即上開建物含車位於109年9月29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5873號拍定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