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告
永智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蘇貽稜
被告
黃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三、五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2、之3建物及其地下室編號B2-023、B2-024號停車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建物及車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四、五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9,900元(即上開建物含車位於109年9月29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5873號拍定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