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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黃悅璇

  • 當事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凃世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原告與被告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凃驊蔚(原名凃世杰)、凃世欣、曾琬喬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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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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