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潘秀華即栩霆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柔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5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