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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號

返還預付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號

原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覺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告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評
原告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告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告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
原告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告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告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告
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客特股份有限公司等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訴訟標的

金額」欄所示金錢,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

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告名稱│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1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7,034,841│ 70,696│├──┼──────────┼───────┼───────┤│ 2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178,281│ 12,682│││台南民權分公司│││├──┼──────────┼───────┼───────┤│ 3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058,281│ 11,494│││站前分公司│││├──┼──────────┼───────┼───────┤│ 4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380,347│  4,190│││覺民分公司│││├──┼──────────┼───────┼───────┤│ 5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231,614│ 13,276│├──┼──────────┼───────┼───────┤│ 6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231,614│ 13,276│├──┼──────────┼───────┼───────┤│ 7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 1,111,614│ 12,088│├──┼──────────┼───────┼───────┤│ 8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1,191,614│ 12,880│├──┼──────────┼───────┼───────┤│ 9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1,111,614│ 12,088│├──┼──────────┼───────┼───────┤│10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181,233│ 12,781│├──┼──────────┼───────┼───────┤│11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 1,051,233│ 11,494│││司│││├──┼──────────┼───────┼───────┤│12 │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933,043│ 10,240│├──┴──────────┼───────┼───────┤│合計││ 197,185│└─────────────┴───────┴───────┘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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