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3號
- 原告
- 安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王真安
一、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5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