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 原告
- 東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楸香
- 原告
- 簡振茂
- 原告
- 雄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維明
- 原告
- 揚門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明榮
- 原告
- 王碧玲
- 原告
- 洪福生
- 原告
- 陳雅玲
- 原告
- 王敏蓉
- 原告
- 鍾桂真
- 原告
- 蕭玉雪
- 原告
- 蘇燕燕
- 原告
- 郭愛華
- 被告
- 楊永世
- 被告
- 汪芝儀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之地下室2 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6,200 元【按每車位依231,540 元計算,計算式:231,540 元×30個車位=6,946,200 元】,至第2 項、第3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4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