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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益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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