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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9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告
立達工程行即周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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