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5號
- 原 告
-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603,054元【計算式:美金152,823.84元×30.12(訴訟繫屬日109年4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603,0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