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林應然
- 被告
- 林景元
- 被告
- 劉麗玫即娜魯灣原民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及仁愛一街305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至五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1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82,300元+152,900元+71,900元=80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