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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當事人
    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胡緣緣律師 被   告 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010元(115,500元×7+260,510元=1,06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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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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