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4號
- 原告
- 世茂企業行即洪世雄
原告與被告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22,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告與被告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22,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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