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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原告與被告林新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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