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蔡賓晃

  • 原告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瑋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賓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姚偉智、姚國夫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仕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