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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8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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