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3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呂季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8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