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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告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淯銘
被告
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623,5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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