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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告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婷
原告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原告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 告│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1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9,654元│ 9,800元 │├──┼────────────┼───────┼───────┤│ 2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元│ 6,500元 │├──┼────────────┼───────┼───────┤│ 3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元│ 4,300元 │├──┼────────────┼───────┼───────┤│合計│││ 20,60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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