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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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