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澄嫺
- 被告
-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肇慶
人
陳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關於「借款7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借款7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