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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
    蔡智杰

  • 被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婉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0,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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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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