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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告
黃綱担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 鳳
被告
詠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被告
方源楚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方俊雄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依「黃綱担店住新建工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示之建築

設計圖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興建完成。是原告本於工程承攬契約書、保證關係請求被告

依約履行,而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議定之工程總價款為新台幣

(下同)1,085萬元,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6,500元,尚應補繳10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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