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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龍(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隆(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鳳(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鶯(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強(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鳳
被告
詠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被告
方源楚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該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議定之工程總價款新台幣(下同)1,0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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