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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張簡素英
被告
國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洪偉健
被告
被告
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國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陞公司)於民國
    106 年1 月23日邀同被告洪偉健、黃淑敏為連帶保證人,並
    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國陞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保證書第
    1 條所負之債務債範圍【以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為限額
    】,願與國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國陞公司分別於106
    年1 月24日向原告借款140 萬元、6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1
    1 年1 月24日止,並均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2% 計算,嗣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隨
    時調整,且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 條約定,如未依
    約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另國陞公司於108 年4 月12日再向原告借
    款2,025,000 元及675,000 元,借款期限均至109 年10月9
    日止。並均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率2.38% 計算,嗣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隨時調整,又
    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約定,如未依約清償,除
    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詎國陞公司至108 年11月25日使用票據,因存款不
    足遭退票、退票金額已高達4,940,922 元,並已於108 年7
    月5 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再者,國陞公司
    於108 年9 月11日起,多筆借款本息未繳,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
    7 條第1 款及第8 條第5 款約定,視為借款全數到期,國陞
    公司合計積欠本金2,985,4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下合稱系爭欠款)。又洪偉健、黃淑敏為系
    爭欠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就系爭欠款應與國陞公司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
    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 條亦有明定。次按保證債務之
    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
    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
    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
    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
    判例要旨足參。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
    證書、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
    (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
    約、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號(
    413 )、催告函及回執聯、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
    ,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而洪偉健、黃淑敏既均在上開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欄簽名
    用印,並經對保屬實,且附表所示借款金額未逾其保證限額
    600 萬元等情,有上開書證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洪
    偉健、黃淑敏自應就系爭欠款,與國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2,985,408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
│編│尚欠借款本金│利息起迄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期          │
│號│ (新臺幣)   │                        │      │                        │
├─┼──────┼────────────┼───┼────────────┤
│1 │199,781元   │自108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3.4 %│自108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利率3.4 %計算之│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利息                    │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2 │85,627元    │自108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3.4 %│自108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利率3.4 %計算之│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利息                    │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3 │2,025,000元 │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3.46%│自108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利率3.46%計算之│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利息                    │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4 │675,000元   │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3.46%│自108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利率3.46%計算之│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利息                    │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欠款本金合計:2,985,40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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