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顏珮珊
- 當事人兆鼎工程有限公司、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反訴 原 告 即 被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反訴 被 告 即 原 告 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021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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