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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顏珮珊

  • 當事人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反訴 原 告 即 被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反訴 被 告 即 原 告 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021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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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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