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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綉君
  •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 當事人
    李文豪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豪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本件支票票面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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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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