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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告
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騰鼎(原名許琮明)
被告
杜庭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上午九點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因被告兼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騰鼎自民國109 年2 月8 日起即出境未歸(見本院卷第30頁入出境紀錄),致本院109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於109 年3 月10日所為寄存送達,及由許騰鼎住所之管理員代為收受送達者,不生合法送達效力,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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