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何君毅
- 原告
- 林佳勳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于順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1 年6月10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1年6月17日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