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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訴人
蔡秉坤(原名:蔡書風)
被上訴人
新世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9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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