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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西洋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訴人
即原告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67元(計算式:〈56000 +6000+20000 +60000 〉÷3 ×2 =94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裁判費1,50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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