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西洋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ic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67元(計算式:〈56000 +6000+20000 +60000 〉÷3 ×2 =94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裁判費1,50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