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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致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至第5項請求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3萬4,478元及其利息。(三)被上訴人林致君應再給付上訴人180萬元及其利息。(四)被上訴人胡紫琳應再給付上訴人185萬元及其利息。(五)被上訴人周信學應再給付上訴人190 萬元及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668萬4,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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