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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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