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