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凌志亨
- 訴訟代理人
- 王芊智律師
- 被告
- 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弘達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7月1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於109年7月14日提出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為其有利之證據,具狀聲請再開辯論,堪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就原告主張之金額逐項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依對造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