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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原告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莊世棠

陳柏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11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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