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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江培銘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被   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被   告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   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陳沛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就民事準備㈣暨聲請狀何時送達被告而為說明;被告張名諒應就和解乙事,提出具體可行之和解方案,先行與原告交換意見,如已有初步共識方案,亦請先以書狀陳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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