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周邦聖、張原彰

  • 原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周邦聖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彰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4日所為之109 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二行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2 行「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onics Co Ltd )」之記載,顯係「原 告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ronicsCo Ltd)」之誤載,此由當事人相關資料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 │ │ │ │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 │ onics Co Ltd) │ ├────────────────────────────┤ │更正後之記載: │ │ │ │原 告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 │ ronics Co Ltd)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