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元倫
- 訴訟代理人
- 曾士劼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增律師
- 參加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男律師
- 被告
- 王祈蓀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 年11月6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2年11月24日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