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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二人共同
王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Earntex Pr
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被   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駒
上二人共同
王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521,198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89,095,178 元,應補繳裁判費11,708,862元,原告於補繳後仍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重抗字第15號裁定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並自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03,219,515 元,嗣經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323,25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230,060元,尚應補繳93,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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