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 告
-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絹
- 原 告
-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輝
- 上二人共同
- 王子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鈴茱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怡彤律師
- 被 告
-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Earntex Pr
- operty
- Development Pte.Ltd)
- 法定代理人
- 保國武
- 被 告
-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德駒
- 上二人共同
- 王雅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運律師
- 複 代理人
- 高嵐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521,198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89,095,178 元,應補繳裁判費11,708,862元,原告於補繳後仍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重抗字第15號裁定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並自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03,219,515 元,嗣經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323,25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230,060元,尚應補繳93,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