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康禾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日鑫
- 代理人
- 黃寀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