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榮駿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杏如
訴訟代理人
蘇秀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後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公
    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
│00│燁興│榮駿│兆豐│020026│45,690│108 │YH702728│  │
│1 │企業│報關│商業│610   │元    │年6 │5       │  │
│  │股份│有限│銀行│      │      │月15│        │  │
│  │有限│公司│高雄│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吳  │    │    │      │      │    │        │  │
│  │林茂│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